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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修正 最高刑期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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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台灣刑法進入新的里程碑,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及「刑法施行法修正案」,台灣刑事政策走向「寬嚴並進」方向,對於輕罪犯者,將以易科罰金、緩刑、緩起訴、社會性處遇等方式矯正偏差行為,取代傳統刑罰;重罪犯者,則以提高假釋門檻、取消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提高數罪併罰期限等方式,以降低對社會危害。

此次台灣刑法的重大變革,將過渡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代表司法委員會在院會說明的立委陳進興表示,這是刑法公布七十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也是司法史上的重要突破。

*寬嚴並進新方向

刑法修正案從民國七十九送至立法院審議後,已過十四年餘,期間召開公聽會、研討會與協調會,整合高達三十一案的不同修法版本,終於凝聚共識﹔台灣法務部次長施茂林在完成三讀後,專程趕到立法院表達謝意,他說,在邁向「寬嚴並進」的方向後,預估未來受刑人數將會增加,法務部已做好相關規劃,未來也會因應成立相關推動小組。

昨天三讀的重要條文包括:

*修正公務員定義

修正公務員定義:將公務員定義限縮,未來如公立醫院、公營事業金融機構員工,將排除在刑法公務員的適用範圍之外。

限縮褫奪公權範圍:未來受褫奪公權者,僅褫奪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至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仍可繼續行使。

緩刑效力不及褫奪公權:規定法院同時為緩刑及褫奪公權宣告者,緩刑效力不及褫奪公權,避免緩刑期間仍可行使公權的不合理現象。

短期自由刑的轉向:將易科罰金的標準,由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提高到五年以下,擴大易科罰金適用範圍﹔放寬緩刑條件,並將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等社會性處遇,適用於緩刑宣告的執行事項。

*無期刑假釋更難

建立重罪三犯,以及性侵害犯罪受刑人治療無效者不得假釋制度:採美國「三振法案」精神,對於犯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累犯,五年內再犯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不得假釋﹔性侵害受刑人,執行徒刑期間接受治療後,再犯危險未降低者,不得假釋。

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由現行十五年提高到二十五年,期在廢除死刑政策完成前,以無期徒刑替代死刑。

提高數罪併罰執行上限:將數項罪名合併宣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從現行不得逾廿年,提高為卅年。

*死刑減刑變無期

調整死刑及無期徒刑之減刑刑度:死刑獲減輕者,僅能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獲得減輕者,刑期限定為廿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廢除「連續犯」與「牽連犯」規定:將現行連續犯、牽連犯論以一罪的規定刪除,改為一罪一罰,未來將依其犯罪件數分別論罪處罰,不讓犯罪者心存僥倖。

延長追訴權時效: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從現行廿年延長為卅年﹔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訴期由十年提高為廿年﹔其餘罪刑也依序延長追訴期。

*自首減刑非絕對

修正自首減刑規定:從現行自首「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由法官視具體情形決定,讓罪犯不得將自首當作護身符。

**70年來 最大幅度修正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刑法總則實行迄今近七十年,但因社會結構和犯罪型態變化快速,台灣法務部自民國六十三年起展開修法工程,迄今已達三十年,保守估計開過兩百多次會,法務部表示,說這是我國歷來最大規模的修法工程,絕對當之無愧。

法務部表示,刑法於廿四年元旦由國民政府公佈實施迄今,早已不適合現代需要,大陸法系的國家刑法早已修正多次,屬同一法系的我國刑法亦應通盤檢討修正,故六十三年七月,司法行政部(法務部前身)就成立刑法修正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及實務界人士共同參與修法。

法務部指出,有必要增修的刑法條文不少,僅總則編部份就開會一百一十次,分則編部份開會一百零五次之多。

後來,法務部於七十八年九月間完成「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於七十九年二月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院司委會多次審查,通過部份條文,但立院於八十五年十月審查上述修正草案時,決議請法務部重新檢討該草案,再另提修正草案送請立院審議。

法務部遵照立院決議,即組成「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就原來修正草案的總則規定再逐條檢討修正,並召開數十次審查會、公聽會,才於九十一年七月擬訂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但九十二年五月間,立院召開公聽會時,連續犯存廢問題再成為爭議焦點。

此外,立院司委會審議草案期間,因提案版本多達三十一個,為凝聚共識,法務部、司法院又和朝野立委召開多場「會外會」的協調會,這件攸關全民的大法終於在昨天立院獲得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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