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欣芳、李文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正案」,汽車駕駛人未來在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在七日內補繳,收取必要的工本費用,逾期不繳納,才處三百元的罰鍰。
交通部表示,這項修正案最快二月發布實施,往後民眾停車逾期未繳費,都可有一次補繳機會,再不繳才會被處以新台幣三百元罰鍰。
不過交通部提醒民眾,接到地方政府以書面通知補繳停車費時,民眾必須在七日內補繳,還要支付所要求的工本費用﹔一旦被罰三百元時,原本欠繳的停車費也得一併繳清。換言之,假設民眾有張卅元的停車費忘了繳交,接到補繳通知後,除繳清卅元停車費外,民眾必須多交卅四元的雙掛號通知費用﹔如果民眾連補繳都忘記,就得再加罰三百元,最後得付出總計三百六十四元。
現行條例規定,在停車收費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駕駛人只要忘記繳款,超過繳費期限一分鐘,就可能被罰最高一千二百元,為此引發不少民怨。
國民黨立委吳敦義的提案表示,對於現行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的罰鍰,一般民眾均認為處罰過重,尤其是使用合法道路收費停車場的駕駛,有很多人反映,只因停車過於倉促、未放置足夠銅板,被罰停車費的數十倍,罰金太高,交通委員會審查時也認為,此舉有違比例原則,並不合理。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在修法通過後表示,由於原來的罰鍰太重,因此改為未依規定繳納的二階段處理方式,即先通知補繳,逾期不繳才處罰,相信這項修法可降低民怨,更重要的是,要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與民作對的觀念扭轉過來。
此外,涉及降低紅燈右轉罰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尚未完全取得朝野共識,來不及在本會期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