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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衛二號延期發射美商賠17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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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郭怡君╱台北報導〕福爾摩沙衛星二號(原名中華衛星二號 )因火箭問題延宕發射超過五個月,違約賠償昨天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解下正式定案,火箭合約商美國科學軌道公司(OSC )僅需支付國家太空計畫室因延遲發射導致的一千七百多萬新台幣損失和負擔調解費用,約只有原合約規定的七分之一。

福衛二號依照合約應在九十二年底前完成發射,緩衝期為兩個禮拜,每延一天需罰款三萬六千五百美金,罰款上限為發射合約的十%,換算台幣將近十二億元,福衛二號直到去年5月廿1日才完成發射,超過罰款上限的一百天,但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認定,OSC提出的「發射場附近發生強烈地震」及「火箭點火器備用品遭美國官方徵收」因素確為不可抗力,僅需支付我方因延遲衍生的實際損失。

太空計畫室主任吳作樂對此結果表示「可以接受」,不會再嘗試翻案。他強調,福衛二號會因火箭測試問題一再延遲發射,都是為確保發射成功,如今衛星在軌道上運作順利已達成計畫最重要目的,而因延遲發射增加的人員出差費、衛星合約商在發射場的開銷和設備租金、發射保險延遲費和澎湖校正場的重新鋪設費共一千七百多萬台幣,OSC願全額支付,也放棄被扣款的兩百多萬台幣利息損失,我方權益已獲得基本保障。

吳作樂表示,若不接受工程會的調解方案,就要進入仲裁或打國際訴訟,不但曠日廢時也不見得會贏得更多。

他指出,過去太空計畫室為官方單位,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下,以公共營建工程的合約罰款模式來簽衛星發射合約,與衛星和火箭的實際發展需求格格不入,因衛星火箭測試有問題常要重新再跑一次完整流程,延期發射是家常便飯,不像鋪路蓋橋加人、加錢日夜趕工就可盡量縮短延遲時段。

吳作樂說,太空計畫室已改隸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雖還是帶有半官方色彩,但在科技基本法修正案允許敏感科技的採購彈性下,未來的太空計畫合約將會以符合太空科技特色的「商業合約」簽訂,盡量避免此類爭議。

不會打官司 求償金縮水

記者郭怡君╱特稿

福衛二號的延遲發射違約以一千七百多萬元的賠償落幕,表面上看來我方達到「零損失」的要求,但細究福衛二號當初因火箭問題八度更動發射日期及太空計畫室事後求償的過程,太空計畫室缺乏夠力的火箭專家和國際談判人才,同時對突發事故的評估掌握能力不足,才會使我方從理直氣壯的金主淪為受制於人的被動角色。

雖說衛星為確保發射成功、屢次測試而延遲是國際太空界的常態,但福衛二號延遲的波折之多,絕非歸給地震天災和不可抗力就可掩蓋雙方計畫管控不當之責。

福衛二號最早與美商OSC簽訂合約的發射時程原訂在九十二年6月,期間因衛星組裝測試和同型火箭發射失敗的需時改進,歷經三次修約才敲定以九十二年12月為履約底限。

前年10月下旬,OSC緊急通知太空計畫室,指稱載具運到發射場進行最後階段測試時,第二節火箭控制系統的電子控制模組未能通過振動測試,將發射時程延訂到去年1月中旬,福衛二號於前年12月初打包赴美,超過十位工程師的工作團隊浩蕩隨行,卻在抵美十天後因同一零件沒通過通電測試而黯然返國待命,若太空計畫室有夠格的火箭專家評估OSC提出的重測時程,應不致造成工作團隊兩度往返虛耗。

至於美國加州前年12月22日發生規模六點五的地震,太空計畫室一直表示OSC評估不致影響發射時程,到去年2月初才向媒體坦承測試儀器因震傷需重測,追查雙方的溝通文件,OSC在地震後一週就以電子郵件向我方說明,地震可能影響火箭零件需重測,究竟是太空計畫室的解讀能力有問題,還是有意對外隱瞞?

加州和台灣同處地震頻繁帶,發射場對強震應變應有一套重新測試的標準流程,OSC在震後訂定的發射時程仍出現四次變化,是否合理應可調查待在同一發射場的其他衛星計畫受了多少影響來解讀,而非全聽OSC的片面之詞。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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