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十九日電)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復育條例草案」,今天經台灣行政院通過。未來一千五百公尺以上高海拔山區,除了原住民部落及自給農業、生態旅遊產業、及主管機關許可之外,一律禁止農耕、採伐、開發,現有高山農業及不符生態規範的既有建物設施,都將限期廢耕、拆除。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景森強調,有關原住民的權益,包括部落、生計及道路交通等,完全不受影響,行政院也已擬定配套措施,籌措新台幣一千億的「國土復育基金」,將輔導原住民轉型從事生態旅遊、原住民部落永續發展產業,或擔任山區的巡守員,強化照顧原住民生計。
外界關切清境農場是否面臨關閉命運,張景森表示,包括清境農場目前所種植的大規模高山蔬果、茶園等商品化農業,未來將廢止;但生態旅遊產業設施將保留,政府會有完善的配套措施,訂出相關復育計畫並加以輔導。
廢耕及拆除的期限,草案規定,合法農業及建物設施,不得超過十五年;非法者不得超過五年。相關的損失,政府會適當補償。
為了降低交通運輸對生態敏感地區的衝擊,草案也規定,未來高海拔及中海拔地區的道路,不得再新闢或拓寬,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草案將國土保育的範圍區分為高海拔山區(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中海拔山區(一千五百至五百公尺)、低海拔山區(五百至一百公尺)、河川區域、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離島等,依照生態特性及所需的保護程度,訂定高、中、低度的管理。
以高度管理的高海拔山區為例,除了原住民自給農耕外,一律禁止農耕、採伐林木,同時禁止開發,但以下情況例外,包括既有原住民部落或聚居達三十戶之其他既有聚落、生態保育或研究之相關設施、生態旅遊之相關設施、經中央認定具歷史價值建物之保存與修繕、原住民族之文化遺址、傳承文化及永續發展所需設施、林業保育必要之復育及疏伐作業、必要的水土保持設施、國防設施、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至於中海拔山區,如梨山、日月潭等地區,原則上現況全部保留,只要屬於風景特定區所有開發權益都被保留,但以後不在中海拔區劃定風景特定區,並禁止新農耕及其他各項新開發。低海拔山區以永續發展為原則,各項土地使用計畫應限期檢討,並報中央核可。
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人、土地或地上物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將處以一百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鍰,墾殖物、施工材料、機具都將沒入,並得按次連續罰。
若因而破壞地形地貌而不能恢復原貌,且情節嚴重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政務委員林盛豐表示,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是台灣第一次有系統、全面性檢視台灣的國土問題,可預見外界會有很大的反彈;但游揆強調,汛期馬上又要來臨,現在天災更加劇烈與頻繁,是政府「無可逃避的問題」,並指示經建會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與各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