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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院不行使監委同意權,可能導致的憲政危機系列報導之一

公法學者:立法院不應成凌駕監院的太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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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五日電)台灣立法院對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最近成為學者關切焦點,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楊雲驊今天接受專訪強調,立法院雖是最高立法機關,但不代表是最高憲法機關,可對其他機關「頤指氣使」,成為凌駕監察院之上的太上機關,因此應儘速行使對監委同意權。

楊雲驊表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產生,因此監委的選任要經過不同機關間「提名-同意」程序,如果破壞兩者之間分際,就違背當初憲法設計本意。

他指出,既然總統享有提名權,立法院應儘量尊重提名權人決定,並同意或不同意被提名人選,否則將嚴重混淆「提名」與「同意」界線,無異表示立法院可提前去指導、監督總統的提名權行使,因此從法理上來說,在野黨指責當初部分監察委員選薦小組成員並不適任,以及陳水扁總統私下曾與部分在野黨人士會面等為由,要求退回此一提名等說法,似有「撈過界」並有不當介入提名權疑慮。

就被提名人及全民而言,立法院此舉有「違背程序正義」及「妨害人民知的權利」之嫌。楊雲驊認為,就算立委對被提名人的部分或全部不滿意,也應列入議程進入「全院委員會」,依法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聽取意見及答覆後再做決定,不是斷然以政治理由拒於門外,讓被提名人連半點說明機會都沒有,就遭封殺。

楊雲驊說,被提名人至立院說明與答詢,不僅是立法委員「獨享」職權,更重要的背後意義在於,民眾可藉此一正式場合,了解監委人選背景及理念,立院拒絕將此排入議程,不但「漠視被提名人陳述機會」在前,更讓「人民頭家知的權利」橫遭剝奪於後,彰顯立院「獨大心態」。

楊雲驊並從憲政運作角度提出說明,他說,即使基於種種政治考慮,非要全盤封殺,也應立即安排進入全院委員會,循正式途徑審查不同意後,讓總統還有足夠時間,另行提名其他人選要求同意,如此才可儘量維持憲法機關權力運作於不墜。

他強調,也就是說,立法院不能以怪異,非正途程序拖延、甚至退回方式,拒不審查,讓提名機關「上不上、下不下」,卡在中間,甚至坐令現任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後,出現新任者尚未依法產生窘況,讓同屬憲法五權之一的監察權行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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