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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廣告歌曲也可以申請商標保護?的申請件數約200件左右。
而為了配合新修正商標法有關立體、單一顏色及聲音商標的增訂,智慧局參酌國外相關學說、立法及判決,研擬「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並在今年7月1日發布施行。
這項審查基準中,說明了在判斷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這些特殊型態商標的識別性時,應考慮消費者的認知、商品的特性,及相關消費市場使用情形等因素。
例如當立體形狀為玩偶商品本身的形狀,或者是礦泉水寶特瓶等的商品包裝容器形狀時,因為該形狀與商品密不可分,依照消費者的認知,通常將其視為提供商品實用或裝飾功能的形狀,而非區別商品來源的標識,所以取得商標的識別性較為不易。
除了考慮消費者的認知外,也必須考量商品的特性,如果商品是衛生用品等非耐久財的日常用品,消費者主要會注意的是「牌子」,而非產品外形的形狀,因此其外形形狀必須相當特別,才容易讓消費者印象深刻、產生記憶,進而才有可能將其做為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有關這些特殊形態商標的申請,這項基準也說明了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應以圖文呈現,以便清楚知道其請求保護的範圍與標的,同時也便於認定其識別性。
智慧局表示,在這項基準施行後,可以讓商標的審查更加具體與透明化。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