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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今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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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4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且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新規定將於修正條文公佈後,且自施行後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開始適用。

鑑於日前發生博達弊案,各界認為推動健全公司治理,強化董事獨立性與功能,落實專業人員和經營者的責任有必要性與急迫性,行政院決定引進獨立董事等新制度。

修正條文規定,審計委員除涵蓋獨立董事的職權外,且具有對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和承認財務報告等職權。重大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其餘事項應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審計委員同意。

為強化證券承銷功能,降低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的風險,這項修法刪除「承銷期間不得少於十天」的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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