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香港、澳門分別於一九九七、一九九九年回歸中國,自兩地走私是屬外國走私或是中國走私?台灣最高法院昨天公布刑事庭會議結論,決議應屬外國走私,該統一見解已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條文涵義相同,並對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有實質拘束力。
另有關自中國走私進入台灣地區,或自台灣走私至中國,現行法制是先依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視同屬私運物品進、出口,再依同條例第二條論處罪刑。
最高法院指出,香港、澳門回歸中國,我國政府為規範台灣與港、澳的經貿、文化等關係交流,於是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可直接貿易,並在與中國直接通信、通航或通商時,可視為兩地的第三地,排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適用。
加上香港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屬於獨立關稅領域,又港澳關係條例規定,自兩地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以進口論,輸往兩地屬出口論,並且須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因此若自兩地走私管制物品,超過公告所規定的數額,自應直接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的處罰走私罪論處,無須先視為中國地區,再適用該條例第二條處罰。
最高法院基於近四年來的相關二十三起走私案件,其中十二件認為自港澳兩地走私,屬外國走私說,十一件則採中國走私說,兩方見解不同,勢均力敵,該院院長吳啟賓決定召開刑事庭會議來統一見解。
出席的四十三位法官、庭長,決議支持外國走私說有二十六位,贊同中國走私說有十六位,棄權的有一位,進而統一見解,認為港澳地區不同中國地區。
支持港澳屬於中國地區,應屬中國走私的見解,是認為從懲治走私條例立法說明中,有關台灣地區、中國地區的定義,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指範圍相同,自應同一解釋,又港、澳回歸中國,自應屬懲治走私條例所規範的「大陸地區」。
此說更認為港澳關係條例,是在回應港、澳回歸中國後的特殊情勢的特別立法,不能就此認為港、澳兩地不屬中國地區。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針對從港澳地區走私視為「外國地區」,陸委會官員昨晚表示,當初訂定港澳條例時,香港仍在英國管轄,就將港澳地區視為外國地區,後來香港、澳門回歸中國時,仍沿用當初港澳條例的精神及規定,因此仍將港澳地區視為外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