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纏訟十三年、曾波及前交通部長張建邦家族的「華隆案」,其中華隆公司董事長翁有銘棄保潛逃國外,遭法院通緝多年後,因已逾十二年半時效,台北地方法院判翁有銘免訴,不必負擔刑責。
據了解,翁有銘在台犯下重大經濟犯罪棄保潛逃後,轉赴馬來西亞等地開工廠、經商,據聞仍十分活躍,還在海外指揮台灣事業;若干司法界人士對這類經濟要犯「把犯罪留在台灣、人卻滯外繼續當大老闆」的行徑,相當痛心。
至於同案被告國華人壽前董事長翁大銘及李秀芬,二審遭判無罪,經檢方上訴,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七十九年間,台北地檢署由檢察官許阿桂偵辦「華隆案」,當時許阿桂認為那時擔任交通部長的張建邦,因籌設蘭陽銀行等事宜,與翁大銘等人共涉不法,而將張建邦傳喚到案,張不久後即辭去交通部長一職。
八十年間,翁大銘、翁有銘兄弟及翁大銘的秘書李秀芬等三人遭檢察官起訴,張建邦及其長女,檢方認為事證不足,並未在被告之列。檢方偵辦期間,翁大銘及翁有銘兄弟均曾遭收押,最後分別以六百萬及一百萬元交保候傳。
檢方認定的犯罪事實,主要認為翁大銘、翁有銘兄弟,為籌措蘭陽銀行資金,且見當時國華人壽股價每股達一千元以上,有利可圖,即與李秀芬等議謀,將華隆公司名下的國華股票,以每股一百廿元賣給自己。
此外,檢方也指控翁氏兄弟,涉及華隆公司台中第七期重劃區購地背信案,冒用張家宜三人名義購買公債和國華股票偽造文書、背信等罪案。
八十年十一月,法院在傳喚、拘提翁有銘不到後,即對他發布通緝,時效為十二年半,並加上偵查期間,通緝時效至今年一月底。
八十一年間,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宣判,翁大銘遭判刑三年六個月;李秀芬一年二個月,經當事人上訴後,九十一年十二月間,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合議庭認為證據不足,判翁、李兩人無罪,但檢方不服無罪判決,已上訴至最高法院。
翁大銘、李秀芬目前仍是官司纏身,但翁有銘卻因潛逃國外多年,而躲過刑事追訴。
司法院官員表示,這看似不公平,但法律規定如此,法官僅能依法予翁有銘免訴判決。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