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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修法一讀通過 校長遴選改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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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三十日電)台灣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今天一讀審議通過大學法修訂草案,最重大改變是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從現行兩階段遴選改為一階段遴選,校長任期統一改為一任四年,國立大學法人化條文因爭議不斷而未納入,草案將送程序委員會安排二、三讀審查程序。

教育部高教司爭取大學法修訂案在立法院這一會期明年一月二十一日結束前完成修法程序,否則等到立法院明年新的會期又要從頭開始修法,如果這個會期順利完成修法,即可儘速公佈實施。

新法公佈後的初期過度期間,校內尚未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大學必須依照新修大學法規定辦理一階段的校長遴選,若是已經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學校,例如台灣大學與台灣科技大學,則仍延用現行大學法規定辦理兩階段的校長遴選作業。

未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必須於校長任期屆滿前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比例含學校校務會議代表佔三分之一、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佔三分之一、教育部等教育行政主管代表佔三分之一,只有一階段的遴選作業較目前遴選時間縮短,遴選出候選名單後,仍然要送教育部和行政院核定。

目前各大學自訂的校長任期是三、四年不等,可連任一次或兩次,新修大學法草案統一規定大學校長一任四年,連任規定仍由學校自行規定。

大學法新修條文草案沒有把爭議不斷的國立大學法人化條文納入,大學法人化的推動一時仍無法進展,但新修法案也規定,國立大學只要經過各校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大學經董事會通過,並經教育部核定後,即可以合併,因此,新竹清華與交通兩大學不必一定要法人化才可合併,但沒有了法人化政府補助款的誘因,大學合併的推動績效則有待觀察。

新修大學法草案還開放大學生同時在國內外的大學就學,做為學生可以修習取得國內外大學「雙學位」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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