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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 低收入戶需經主管機關資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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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二十四日電)台灣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社會救助法,明確規定低收入戶定義,並規定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資產調查。

社會救助法修正重點包括,定義低收入戶,並明定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申請通過資產調查等。「資產調查」重要審核項目為家庭財產、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的收益、其他收入等。

另外,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一個月內檢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有關不動產計算方式,保障有一定處所但無力生活的身心障礙家庭合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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