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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六日電)彭姓男子祖傳新竹縣竹東縣一處土地,從日據時代出租給外人建屋使用,由於未定租期,致多次請求返還未果,後因九二一大地震造成租地上建物毀損,才以「房屋已不堪使用,租賃契約消滅」為由提起訴訟,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最近審理,判決建物所有權人應拆屋還地。本案仍可上訴。
宋姓男子由於自籌經費建設屋舍,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後來賴姓父子輾轉取得房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彭姓男子則多次請求拆屋還地未果。
民國八十八年間發生九二一大地震,導致房屋屋頂毀損,被判定為半倒受災戶,彭姓男子因此主張「房屋已不堪使用,租賃契約消滅」,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
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最近審理,以最高法院渝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及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立法理由,認為「不定期的租地建屋契約期限應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另再引用台灣省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認定木造房屋在拆除補強鋼柱後已達「不堪使用狀態」,判決應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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