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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親律師團:高院判決理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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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田世昊╱台北報導〕國親律師團昨天發出新聞稿,認為高院當選無效之訴判決理由違法,判決曲解台灣的總統選罷法與刑法法律原意,多項法律見解違法,也有諸多應調查而未調查之證據,「顯見該判決已屬違背法令之判決」。

國親律師團認為,高院就票數不實之計算方式錯誤,對「當選票數不實」採用最狹義的見解,認為僅包括「選票數量計算錯誤」及「有效無效認定錯誤」兩項,惟此種見解顯然於法不合。

律師團指出,依具有拘束力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九六九號及四○四四號等解釋及高院八十五年度選上字第三號判決,均認「潛在無效票」(包括代替投票、雙重投票、無選舉權人之投票、幽靈票等)應屬當選無效訴訟應審理之範圍,而為查明是否有「潛在無效票」,自有調查選舉人名冊之必要。

律師團表示,高院對選舉人名冊完全未進行實質調查,對因選務違法所產生之「潛在無效票」,完全未從被告之當選票數中扣除,其對票數不實之計算方式顯屬違法,由於依原告初步閱覽選舉人名冊的結果,已發現應構成「潛在無效票」之選票至少二十六萬票以上,高院之法律見解違法,已使判決結果完全相反。

國親律師團也認為,高院未充分調查國安機制之啟動後,有無造成軍憲警人員無法行使投票權,對三一九槍擊事件之採證方式及認事用法,均屬嚴重違背法令。

律師團指出,高院係依李昌鈺之鑑定報告,認為三一九槍擊事件並非被告自導自演,但李昌鈺鑑定報告僅係就現場所採集之跡證物進行鑑識工作,對偵查範圍之工作完全未作任何意見表達,對於槍傷具體形成原因並未作成任何結論,即並未排除該槍擊事件為被告所自導自演的可能性,且該鑑定報告仍存有多處無法解釋之疑點,則高院徒以該報告即排除槍擊事件係被告等自導自演之可能,實屬未當。

律師團同時表示,高院就公投綁大選等部分,曲解總統選罷法第一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非法方法」之意義;高院雖認本次公投確實與法未合,亦不否認確有原告所主張之謠言、渲染行為,卻認為該等行為未達使「原告或有投票權人喪失自由意志之決定權」,故不違背總統選罷法第一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律師團強調,高院此項見解顯然曲解法條原意,法條所稱「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等行為,係為確保選舉之純正所為之規範,故只要行為人之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等行為,已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影響選舉之純正,即應構成該條之規定,何以高院在解釋屬於概括規定之「其他非法方法」時,竟要求此非法方法須使原告或投票權人喪失自由意志之決定權?高院之見解顯然曲解法律,自創法律所無之構成要件,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

律師團也認為,高院就公投綁大選、三一九槍擊事件、槍擊事件後之不實渲染、製造謠言及啟動國安機制部分,均認該等行為並非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非法行為,曲解刑法第一四六條之規定。

律師團指出,刑法第一四六條之「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指使投票之結果發生不正確即足,不以整體之選舉結果是否有所改變為其要件,高院認定縱有選民有因本件被告之上述違法行為而改變其投票之意向,但亦可能有選民因此而將選票改投給原告,因此無法認為選民之自由投票意志有喪失,難認選舉結果有何不正確,顯係將本條所稱之投票結果不正確與整體選舉結果之不正確混為一談,誤認須整體觀之,見解顯屬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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