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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由於外國人士來台工作許可改由勞委會統一辦理,財政部與勞委會研議之後,決定由勞委會連線提供相關資料,以加強查核外國人士在台工作所得是否扣繳稅款,尤其是港、韓、中國藝人等外國藝人在台所得,將列為重點查核目標。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何瑞芳說明,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人士來台工作者,其所得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必須繳稅,在台停留183天以下者,扣繳20%稅款,停留183天以上者,合併申報所得稅。但過去外國人士來台工作分屬不同單位管理,如外國藝人由新聞局管理、外籍勞工則由勞委會管理,使得國稅局蒐集相關資料不易,因此,過去是由境管局管控,要求外國人士出境時必須出具繳稅證明。
不過,何瑞芳指出,要求來台工作的外國人士提出繳稅證明,似乎有侵犯人權之嫌,因此,境管局不再要求外國人士出境時必須提出繳稅證明,而是改由國稅局蒐集相關資料,自行核課稅額,但是,國稅局自行蒐集資料,又會有遺漏之虞。
因此,何瑞芳表示,既然外國人士來台工作許可已改由勞委會統一辦理,為了加強蒐集外國人士來台工作資料,以做為查稅依據,財政部日前與勞委會會商之後,決定由勞委會連線提供相關資料給國稅局,只要有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的外國人士,資料都會彙集到國稅局,國稅局再以此課稅。
何瑞芳指出,不少港星或韓星,來台代言產品或是拍廣告,短短幾天就有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入帳,依規定,這些所得都必須扣繳20%稅款,若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最高可處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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