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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政治獻金抵稅 最高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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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立委選舉在即,台灣財政部昨日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今年起適用「政治獻金法」規定,每戶可列舉扣除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的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二十萬元,營利事業可列報捐贈費用,則不得超過所得額的十%,總額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原本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及候選人的捐贈,根據選罷法規定,每人對「所有候選人」捐贈在兩萬元以內,可以抵減所得,對政黨捐贈,可在所得總額的二十%、最高二十萬元以內扣除所得,但今年3月「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提高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及候選人的捐贈抵減所得上限額度,並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適用。

台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長鄭宗典則進一步說明,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所稅時作為當年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列舉扣除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的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二十萬元,但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十萬元。

至於營利事業的政治捐贈,鄭宗典指出,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捐贈費用,但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的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鄭宗典並且說明,「政治獻金法」雖然今年3月31日才公布施行,但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適用,換句話說,個人及營利事業今年度的政治捐贈,都適用「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明年申報九十三年度所得稅時,就可依上述新規定,列報減除捐贈金額。

鄭宗典並且提醒納稅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政黨之捐贈,必須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在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達二%以上,否則不能扣除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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