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iloveguava.com

台巴金援風波 跨海興訟在台提出較有利原告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0月22日訊】(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二日電)親民黨立委劉文雄指控陳水扁總統送紅包給巴拿馬前總統莫絲科索事,外電報導莫氏將對指控不實的台灣立委提出告訴;司法界認為,外國人士為刑事誹謗或民事侵權賠償來台興訟的案件很多,只要符合台灣的刑、民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的規範,都可依法提起訴訟,並無特殊之處。

台灣陳水扁總統昨天委請律師,就劉文雄「巴拿馬金援遮羞說」,控告飛碟電台董事長趙少康、親民黨立委劉文雄、蔡中涵不法侵害人格權與名譽權,要求被告將判決書全文及原告所擬道歉聲明,連續三天刊登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台灣日報等五家平面媒體全國版頭條,全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相關消息傳到巴拿馬後,莫絲科索透過所屬的政黨發表聲明,否認曾收到中華民國總統的美金支票,外電報導則指莫氏將對不實指控的台灣立委提告訴。

司法界認為,類似的外籍人士興訟案件很多,主要是看對方在該國或是中華民國提告訴,以及究竟要提刑事 (誹謗罪)還是民事訴訟 (民法184、195條侵權賠償);依本地刑、民法的規範,此事件的刑事 (犯罪地)及民事(侵權行為地)管轄權都在台灣。

先看民事部分,若莫氏在巴拿馬當地的法院提出相關民事訴訟,並取得勝訴,仍須由行為地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就巴拿馬法院的確定判決審理其是否有效。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除非個案屬中華民國法律專管 (即外國法院無管轄權的行為)、敗訴的被告未應訴者 (即劉文雄未被巴國法院傳喚就被判敗訴)、外國判決違反台灣公序良俗、判決無相互承認者,我國法院才不予採用,否則外國法院的判決將有效。

但問題在於,由於民事侵權行為地在台灣,若巴國法院判決劉文雄敗訴,須賠償莫氏相當金額,但因巴國法院無法來台對劉文雄強制執行,因此莫氏在巴國法提訴訟,「不是不可以,但無實質意義」,因為即便莫氏在巴國勝訴,且台灣法院也認可巴國的判決,也無法對劉文雄執行。

若莫氏委託律師在台灣提民事訴訟及侵權損害賠償,則由台灣法院組合議庭,就事實進行審理,程序與一般民事案件相同,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規定,「涉外民事侵權行為,如合於我民法規定,自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因此莫氏若在台提損害賠償且獲勝訴,將沒有任何問題。

至於刑事部分,若莫氏在巴國法院提刑事誹謗告訴,因刑事案件牽涉國家主權的司法管轄問題,在實務上,兩國 (無論有無邦交)都不會承認對方的刑事判決,意即巴國若對劉文雄判刑,也將面臨無法執行的問題。

若莫氏在台灣提刑事誹謗案件,則與本國人案件無異,莫氏可選擇向檢方提告訴,或向法院提自訴,一旦勝訴將可由台灣的法院執行必要措施,對原告也較有利。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