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問答專欄】政庇失敗並驅逐出境可否再申請身份﹖
問﹕ 我的丈夫來每個已有十多年﹐他是偷渡來的。大約十年前政治庇護失敗﹐已被法庭驅逐出境。我是美國公民﹐已有兩個孩子。我想申請我丈夫身份﹐有些人說可以﹐有些人說不可以﹐甚至在申請時會被移民局拘留。我還聽有人說可以申請什麼「十年綠卡」﹐我丈夫可不可以申請呢﹖
黃桂榮律師答﹕按現時的移民法律﹐若已拿到法庭的驅逐出境令的人士﹐只有移民法庭有權給他轉換身份。移民局是不能接受轉換身份申請的。故此若想申請綠卡﹐必需要向法庭申請﹐重開案件﹐在法庭內轉換身份。當然﹐若已拿驅逐出境令﹐要想法庭重開案件﹐那是千難萬難的事了。但是﹐這裡面是有例外的。一些在一九九六年前移民法例更改前的驅逐出境程序﹐移民局仍保留轉換身份的權力。移民局在接受這些舊的轉換身份申請時﹐就算申請人以往有驅逐出境令在身﹐移民局官員亦可運用個別案仲裁決權力﹐考慮申請者的家庭團聚等各種情況﹐容許申請人轉換身份。但是移民官亦可作出否決申請的決定。若申請被拒絕﹐並此人有驅逐出境令在身上﹐移民官當然亦有權力執行手令﹐將當事人拘留﹐遞解出境。移民局執行這種手令﹐沒有明確的準則﹐有時視個別的分局或移民官而定。若你丈夫拿的是這種驅逐出境手令﹐到移民局申請轉換身份亦有可能拿到綠卡﹐但當然會有被否決及拘留的風險存在﹐這是要事先知道的。你說的所謂「十年綠卡」﹐可能是指那些非法在美國連續居留十年的人士﹐在被移民局拘留遞解時﹐以美國公民孩子會因同時被遣送回國﹐受到極端嚴重傷害為由﹐申請免除遞解的一種移民優惠。但是你丈夫十年前已被移民局檢控及發出遞解令﹐這種十年連續性居留已被終止﹐加上已有遞解令在身﹐基本上已不具備申請這種優惠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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