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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在德國打工的一些法律規定(一)

【大紀元9月2日訊】大紀元記者鄭欣報道/德國有關打工的條文錯綜复雜,有時連德國人也莫衷一是,對我們外國人來說就更是霧里看花了。靠打工維持生活的人,還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德國有關打工的規定,一方面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工作上的權利与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与雇主或政府部門產生不必要的沖突或誤解,在此首先根据主管單位“聯邦礦工協會”(BUNDES-KANPPSCHAFT)的文件,介紹一下在德國打零工的一些規定供大家參考。

在德國打零工可以分為迷你工(Minijob/geringfügige Beschäftigung)与短期工(kurzfristige Beschäftigung/Saisonbeschäftigung)兩种:迷你工就是一般人所熟知的一個月不超過400歐元的工作,依照今年4月1日起生效的新規定已經沒有每星期最多只能工作15個小時的限制了。計算的方法是一年內賺的錢加起來除以12,如果平均每個月不超過400歐元,打迷你工的人可以免交稅金、社會保險或其它費用;但是如果超過400歐元,就有義務向政府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在工資或工作合同里有明文規定,迷你工還可請求雇主發給度假金及圣誕節禮金,唯需注意的是,若工資加上這些額外的錢平均下來,超過每個月400歐元的話,還是得繳納社會保險。每月平均工資在400–800歐元之間,是屬于“低薪工”的范圍,就需要繳納4%到21%不等的社會保險。例如甲在七月份找到一份400歐元的迷你工,在八月份又打一份350歐元的迷你工,他在七月份還不用交稅,但在八月份他的所得為750歐元,屬于低薪工,就得繳納社會保險金了,兩份薪水會被合在一起作為計算額度的依据。

同樣一個原則,只要所有的工資加起來不超過每個月400歐元,一個人可以同時打好几個迷你工而不用交稅,但老板不可以是同一個人,這么規定是要避免雇主把一個正職工作給同一個員工,卻向政府申辦為好几個迷你工來逃稅。若“偶爾”超過400歐元,只要這种情況不是可以事先預見的,且一年中最多不超過兩個月的話,還是可以不用交稅。一個有正職工作的人可以在業余時間再找一份或甚至好几份迷你工來做,在這种情況下,第一份迷你工是不用交稅的,第二份開始就得要納稅了,這時候除去第一份迷你工的工資,其余的工資就會被合在一起,作為計算納稅額度的依据。

按照新規定,雇主交給政府的部分,也不需再逐條按項地計算數字,而是簡化成以其支付員工薪水的25%為應該上繳的數額(其中12%為退休保險、2%為稅金、11%為醫療保險);3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另外須繳納1,3%的分攤稅。若員工自己有私人醫療保險或根本沒有保險,則雇主可以免交11%的醫療保險費。若迷你工是屬于私人性質的居家服務(如打掃衛生、整理花園、當媬姆或照顧老弱病殘等),則雇主交給政府的部分降低為12%加上1,3%的分攤稅。此外私人性質的雇主還可以因此而節稅:每年花費的10%,最多以510歐元為上限的應繳稅金,可以因為雇用迷你工而扣除下來。若迷你工的工資超過400歐元,雇主交給政府的社會保險金大約為員工薪水的21%。

另外有一种叫做短期工,也叫做“季節工”,由于它的規定并沒有跟著迷你工一起改革簡化,所以相對來說就非常复雜了。短期工是指依照契約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在一年內不超過兩個月;如果每周工作不到五天,則總工作天數一年內不超過50個工作天。与迷你工不同的是,短期工不是以薪水的額度,而是以一年內累積下來的工作時數作為計算的方法。短期工還有一個規定,就是工作必須是具有職業性質的,簡單的說,就是在正職工作以外的零工,或是諸如家庭主婦、退休人員及學生從事的零工,都不能屬于短期工的范疇。短期工的雇主及員工都不需繳納社會保險金,但需要加保工作意外保險及職業病保險,這是由雇主支付的。員工的工作所得需繳納所得稅、社會安定附加費或教堂稅。由于短期工的規定复雜,一般工會或商會組織多建議,具體的情況最好由當事人向自己的稅務顧問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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