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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失業率仍維持在5%以上,為減輕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勞宅貸款本息壓力,勞委會提醒,凡申請建構或修繕勞貸核貸戶遭遇非自願性失業,皆可辦理暫緩償還貸款本息1年,總計有22萬6293人具申請資格,其中建構、修繕勞貸戶分別達19萬6921人、2萬9372人。
勞委會說明非自願性失業勞貸戶的認定資格,若勞工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事業改組或轉讓而離職者,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皆符合資格。
勞委會表示,難以評估勞貸核貸戶何時面臨非自願性失業,不過,顧及到中高齡負擔家計勞工的平均待業期約9個月,勞委會自去年10月份決議放寬暫緩償付期由半年延為1年,目前約400多件申請獲核可。
勞委會說明申辦程序,凡符合資格的失業勞貸戶,持原任職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文件,向各就業服務機構申辦失業認定,在加蓋展延房貸專用章後,勞貸戶得以向原貸銀行申請展延償還本息期限。
若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勞工未能取得原任職單位的離職證明,則由當地勞工局科派員實地訪視且發給證明,失業勞工再持憑證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辦。
勞委會表示,只要勞貸戶原簽定的還款年限不變,銀行於暫緩繳付本息期間不加計違約金。
至於暫緩繳付本息期間原應繳付的本息金額採分期攤還,或一次償付,則由勞貸戶與銀行兩者協調約定。
勞工申請暫緩償還貸款本息期間,勞委會照常撥付銀行貼補利息及手續費。
勞委會指出,已申領失業保險給付的失業勞貸戶,可直接由就業服務機構或勞保局辦事處發給失業證明,不需再拿離職證明文件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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