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辛悅弘╱台北報導〕為回應基層村里長要求調高事務補助費及恢復發給黃曆新年慰問金、出國考察補助費,內政部擬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將現行每月事務補助費四萬五千元的補助上限,修改為補助下限,為以後村里長調高「待遇」提供法源基礎。
此外,為避免造成外界「中央請客、地方買單」觀感,修訂內容擬明定村里長事務費補助項目、金額,由地方政府自行律定,各地方政府可以視財政狀況,自行決定是否改變現行預算編列方式,中央完全不介入,只在條例中明定每月金額不能少於四萬五千元。
內政部長余政憲昨天表示,此一修法方向完全符合政府權力下放地方、尊重地方自治的精神,內政部也認為確有必要,且是從善如流,具體回應地方政府與基層村里長的要求,他並強調這是基於全國各地村里長聯誼會的強烈反應。
據了解,近來各地村里長聯誼會紛紛向中央反映,要求重新發給黃曆新年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補助費,認為對推展村里業務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其中又以高雄市里長反映最為激烈,余政憲對此相當重視,因此指示民政司進行研議,做成上述修法方向。
內政部強調,全案目前尚未定案,近期將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村里長以及財主單位開會研商,如果獲致共識,才會正式向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九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官員表示,精省前省府發給每位村里長黃曆新年慰問金每年四萬五千元、出國考察補助費每屆三萬元等費用,但經八十九年立院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及第八條明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因此目前地方政府要調高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或發給黃曆新年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補助費,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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