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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賄選 政黨將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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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鑑於中央、地方議會正、副首長選舉賄選傳聞不斷,內政部已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首度將各級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的賄選處罰納入規範;草案規定凡有賄選情形者,一律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處罰規定,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只是「預備犯」,也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特別訂定「法內開恩」條款,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犯有賄選情事者,「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草案並增訂候選人若經判刑確定有賄選、搓圓仔湯、妨害選舉等行為,提名該候選人的政黨,將負起連坐處罰責任,按人頭計算分別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黨內提名階段若有賄選或「搓圓仔湯」等情形,也都將有法可罰,而且為加強檢察官對政黨辦理提名作業期間的犯罪偵查,有效遏阻賄選,草案明定政黨黨內提名作業,準用於檢察機關偵辦防害選舉、罷免刑事案件,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告發、告訴、自首。

 根據草案,凡是「搓圓仔湯」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就算只是預備犯罪者,也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賄選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強化排黑條款方面,草案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以及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間也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同時還增列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以及宣告強制工作的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也都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以徹底杜絕黑道漂白。

 草案規定,如果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各項罰鍰,選舉委員會得從候選人或政黨繳納的保證金,或應撥給候選人的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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