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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犯罪 警政署爭取建立雙偵查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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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八日電)全國員警努力了三個月好不容易達成「犯罪率零成長目標」,不過對於現行檢警辦案存在「名實不符、權責不一」的現象,警政署表示,將積極爭取將司法警察機關與檢察官併列為雙偵查主體,擴大司法警察功能。

警政署表示,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 二條規定,現行偵查權是專屬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僅居於協助偵查地位。但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卻是由司法警察機關所移送,根據刑事局統計,各警察機關偵查移送案件數占檢察機關受理偵查案件比例逐年增加,八十八年為百分六十二點四六、八十九年六十四點七五、九十年為六十六點八。

警政署解釋,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但僅增加司法警察偵查責任,例如八十六年十二月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檢察官對司法警察機關所移送案具有發回、發交補足調查之權限;九十年一月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增訂檢察官可將自行受理或偵查的案件發交司法警察機關偵辦。但對偵查權專屬檢察官的不合時宜規定,卻未加以修正,致使長期以來存在「名實不符、權責不一」的現象,警政署強調,為符合「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所揭櫫的人權保障及令狀主義的意旨,應該在犯罪偵察階段將司法警察機關與檢察官併列為雙偵查主體,擴大司法警察偵查功能,提高偵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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