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八日電)台北地檢署承辦和平醫院防疫缺失,認定吳康文與林榮第有隱匿SARS疫情,造成多名醫護人員死亡並損及國家形象,引發家屬可否請求國家賠償爭論,法界人士今天強調,就法律層面而言,起訴並不代表有罪,未來仍須由法院審酌,至於能否請求國賠,則須視個案認定。
和平醫院防疫缺失案,承辦主任檢察官陳大偉上午將全案偵查終結,認定吳康文與林榮第有隱匿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造成多名醫護人員死亡並損及國家形象,依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提起公訴,並各具體求處有期徒刑八年重刑。
對於檢方求刑,法界人士表示,檢察官是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也是檢察官的職權,不過,起訴並不代表有罪,過去也有被檢察官起訴求處重刑,歷經纏訟結果獲判無罪定讞者也不在少數,未來此案將進入司法審理程序,控辯雙方會藉法庭攻防,讓真理愈辯愈明,釐清爭點。
法界人士指出,社會各界目前應靜待司法判決,不應有過多的揣測或政治連想。
至於,受害家屬可否請求國家賠償,法界人士說明,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公務員如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時,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界人士說,依同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是有時間限制,也就是說,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對於和平醫院隱匿SARS疫情案中所謂的受害家屬能否請求國家賠償,法界人士認為,從國家賠償法的條文觀察,國家賠償的要件非常嚴格,必須是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公務員如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等情形,儘管和平醫院案已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家屬究竟能否請求國家賠償,則須由法院依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