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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宏擄妓勒贖判10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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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永盛╱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警中正二分局刑事小隊長郭家宏涉及擄妓勒贖案,一審判刑十年;他原本不服提起上訴,但日前卻突向台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全案因而確定,這是多起擄妓勒贖案中,第一起判刑確定案件。

  郭嫌面臨十年的牢獄之災,但他從九十年十月廿六日被收押禁見迄今,共被羈押一年七個多月,可折抵刑期。

  郭嫌在一審時的委任律師陳佳瑤獲悉,並不驚訝,他說,郭某應是「看破」了,盼案子早點確定,早點服刑,說不定還有提早假釋的機會,所以才撤回上訴。

  台北地檢署原承辦檢察官朱應翔表示,郭涉嫌違背職務受賄等多起貪瀆重罪,法定刑度本來就很重;檢方起訴時已考量郭到案後供出其他共犯,才斟酌證人保護法污點證人得以減免刑度的規定,向法院求刑十六年,絕對是依法辦理,可受公評。 郭在偵查中已坦承所有犯行,包括投資北部四大應召站「寶哥」集團六十萬元,並供出檢方不知的其他擄妓內情,檢方因此循線查獲七、八名擄妓案相關共犯。

  包括中正二警分局員警陳良達、大安警分局員警江仁佐、蘇唐儀涉及等擄妓案內情,郭家宏都提供相當的訊息,讓檢方極為重視。

  據悉,雖然郭供出共犯,但檢方起訴時,仍向法院具體求處十六年的重刑,令郭有「被耍」的感覺。郭認為他擔任污點證人,提供檢方重要線索,但檢方對他求刑,卻比有些涉案員警還重,故極不滿,在台北地院審理時,一改在檢方完全配合的態度,不斷在庭訊時翻供。

  由於郭翻供及檢調蒐證等因素,檢方起訴的八項犯罪事實,一審只認定其中三項,並判他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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