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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高雄市議會涉及賄選案件,引發是否廢除「民選公職人員或地方議會正副議長於就職一年內不得罷免」規定之爭議,內政部為此召開「地方民意代表停職及罷免相關規定之檢討」公聽會,與會者多贊成廢除一年保障任期的規定,身為當事者的高雄市議會則認為「現行規定無修正之必要」。
據中央社1月21日報導,內政部上午召開「地方民意代表停職及罷免相關規定之檢討」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及地方民意機關、政黨代表出席,針對現行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民選公職人員或地方議會正、副議長於就職一年內不得罷免」之規定是否修正,以及地制法應否增訂「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等停止職權之規定」交換意見。
與會學者認為,不宜針對個案進行修法,但也不否認循「當選無效」方式解決,將使罷免時程遭到延宕;對此,親民黨立法院黨團代表邱毅認為,針對個案修法確實不宜,但是以個案開啟修正現行法律不足的思維,反而能促使相關法律更為健全、更符合民意的期待。
外界對「民選公職人員及或地方議會正、副議長於就職一年內不得罷免」的看法,多半是持「避免浪費社會成本」的理由,而高雄市議會的觀點是,民選公職人員至少應有一年問政的績效,才適宜評斷是否罷免。
對此,淡江大學歐研所教授蔡宗珍表示,民選公職人員要看問政績效的說法過於「荒謬」,畢竟民選公職人員最重要的是是否具有代表民意的正當性,議員不應以此牽強理由享有「保障任期」,更何況是議員間間接選出的正、副議長。
至於「保障任期」可以避免選舉連連造成社會成本浪費,邱毅認為,從提高社會監督的效應來考量,取消一年保障任期,反而更能保障民意授權的問政質量;他建議在「地方制度法」增訂例外條款,明定涉及貪瀆、賄選的黑金,經一審判定有罪後即可予以罷免。至於地方制度法應否增訂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等停止職權之規定?蔡宗珍建議,可以比照德國各邦模式,授權上級機關對行使職權有重大瑕疵的地方自治機關,得經法定嚴謹程序後予以解散;對於授權解散民意機關的建議,與會學者強調必須有審慎評估、嚴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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