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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訊】據中央社二十日報導,為了協助虧損公司引進有盈餘公司資金進行財務重整,降低銀行逾放,行政院核定「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獎勵併購虧損公司的有盈餘公司償還隨同移轉債務,明訂得於併購基準日起,就併購財產或營業產生之所得,享受五年內免徵營業稅的優惠。
行政院核定施行「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對有盈餘企業併購虧損企業所連帶承受之營業、財產所得,給予「五年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以鼓勵有盈餘企業併購虧損企業、協助虧損企業重整,同時代償銀行債務、降低銀行逾放。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自一月十三日發布施行,實施期限回溯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施行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為止。
這項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免徵營業稅的辦法,將鼓勵有盈餘企業併購虧損公司。
實施辦法明定,有盈餘公司併購虧損公司或虧損公司互為合併,得自合併基準日起,併購財產或營業產生之所得「享受五年免徵營業稅」優惠,但每一年度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截至當年實際償還積欠銀行債務累計總額扣除截至上年度累計之免稅所得額總數為限」。
符合相關辦法的公司,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併購契約或計畫、債權銀行出具之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辦免稅。(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