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4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柯瑞斯加拿大溫哥華編譯報導)卑詩省最高法院最近維持了一項針對一名溫哥華房東的判決,被告需支付43,000元的罰款,因為他在聲稱要拆除租屋後,驅逐了四名租客,但最終並未進行拆除。
這名房東將東溫哥華的一棟房子出租給兩組租客,一組住在地下室,一組住在主層,並於2021年10月發出了四個月的驅逐通知。該通知稱租客必須搬離,因為房東打算拆除房屋。租客在2022年2月搬離。然而,房東並未拆除該房屋,而是於三個月後將其出租給新租客。
租客將前房東告上卑詩省住宅租賃處,控告房東不誠實地驅逐他們,稱他們應獲得了12個月的租金賠償。住宅租賃處判定房東需支付地下室租客17,000元,主層租客26,000元。
然而,房東隨後向卑詩省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推翻住宅租賃處的決定,免除支付罰款。他辯稱婚姻問題是租賃計劃變更的原因。然而,法官發現房東並未遵守拆遷驅逐的法律程序。法院得知房東從未取得拆除房屋的許可證。
法官稱,房東在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間申請或獲得了其他各種許可證,但從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法官表示,因此,很明顯,房東在2021年10月發出終止租賃的四個月通知時,並未遵守住宅租賃法(RTA)的相關規定。
如果房東要以拆遷為理由終止租約,必須具有所有必要的許可證和批准,而且必須出於誠信。法官認為,仲裁員的初步決定是有效的,並指出房東未能提供足夠的理由來證明他無法拆除東溫哥華的房屋。最終,法官駁回了房東的申請,並要求房東支付租客的額外法律費用及原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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