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4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新竹報導)新竹地檢署偵辦台灣現役軍人在營區販毒案,查出馮男涉嫌於2024年10月間在新竹湖口某軍營及桃園八德等地,以2千至6千元不等價格,販售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煙彈給5名同袍;同年11月某日又委由新進義務役士兵曹男,於收假時攜帶50顆毒煙彈入營,11日偵結起訴。
起訴指出,馮男涉嫌於2024年10月間,在新竹湖口某軍營及桃園八德等地,以2千至6千元不等價格,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給同營區林姓、廖姓、吳姓、2名蔡姓軍人等5人,合計共7次。
同年11月9日,馮男與同營區楊姓軍人約定,以6千元販售5顆毒煙彈,再委由曹男幫忙交貨,並以2顆毒煙彈當作報酬。曹男隔天前往馮男位於新北市鶯歌區住處附近取貨,馮男除了交付要給楊男的5顆煙彈外,還交給他額外的45顆,利用收假返營的機會攜入營區,被營區門口遭實施安檢的幹部當場查獲。
竹檢認定,馮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共8次;以及同法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1次。曹男則涉犯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罪各1次,依法起訴。
檢方建請法院審酌,新興毒品依托咪酯煙彈危害社會甚深,馮男、曹男身為現役軍人,竟目無法紀將毒品攜帶入營區,且意圖販售或販賣給軍中同袍,危害社會安全且損及國軍戰力,應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此外,檢方指出,楊男明知有以通訊軟體與馮男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卻於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他訊問時,就有無購買5顆煙彈的事實作偽證,影響台灣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因此依涉犯《刑法》偽證罪起訴。◇
責任編輯:唐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