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鍥而不捨抗告 通訊公司欠稅負責人遭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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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3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台北報導)  被管收人蔡男為義務人通訊公司之欠稅年度負責人,於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間因銷售電話儲值卡,將應稅銷售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查獲並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加計滯納金及利息金額共1,294萬6,051元,屬於應繳未繳的高額欠稅,遭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執行官調查後,認為已具有管收事由,爰於2024年10月間聲請管收;雖經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駁回,惟台北分署執行官鍥而不捨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廢棄原駁回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台北地院於3日審理後,當庭裁定管收蔡男,並經台北分署將蔡男送交台北看守所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表示,蔡男於2016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登記為公司代表人,有關該公司之欠稅,北區國稅局已在2019年1月間送達調查之函文,但在北區國稅局開始調查後,公司的帳戶遭以提領現金方式流出約365萬餘元,另外並有約30萬元自公司帳戶轉入至蔡男帳戶中。在2024年8月29日蔡男到台北分署時泛稱此些金流是為了返還個人先前墊支公司商業往來資金,惟卻未提出相關具體證明。台北分署於同年10月24日訊問蔡男時,認其已構成「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法定管收事由,於當日留置後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

雖台北地院裁定駁回管收聲請,台北分署執行官隨即提起抗告,獲台灣高等法院支持,廢棄原駁回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為裁定。蔡男於昨(3)日庭上供稱,有關上揭金流,係公司的客戶向公司訂購通訊儲值卡,但僅先給付訂金,訂金不足夠公司向上游廠商進貨,所以先由股東個人幫公司墊款以取得進貨,等到把貨交付給客戶,客戶才會付尾款到公司的帳戶,公司再匯還墊款給股東。

惟蔡男所稱之客戶係登記於香港之公司,在該境外客戶未付足款項前,義務人公司股東即願意以自己個人的錢為公司墊支進貨,並將貨物先出口至香港,再收取尾款,似與一般交易常規不符,不為台北地院所採。台北地院認其符合管收要件,當庭裁准管收。因蔡男未提出具體清償方案,台北分署爰將其解送管收所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呼籲,民眾應當依法納稅,知悉可能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即應積極面對處理,於移送執行後並應自動清繳欠款,切勿有僥倖心理,輕忽行政執行機關強力追討欠稅的決心。如果確實有經濟上之困難,無法一次繳納時,更應主動申請分期繳納欠款,以免之後遭到拘提管收,以維自身權益。◇

責任編輯: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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