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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某兒少機構發生性侵案 社會處長未盡責降2級

監察院。資料照。(宋碧龍/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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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3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東報導)台東縣某兒少機構因發生性侵案件,監察院彈劾台東縣政府社會處處長陳淑蘭,懲戒法院一審判決陳淑蘭降2級改敘,併罰款新台幣30萬元。對此,監委葉大華、紀惠容26日表示尊重,並呼籲台東縣政府應落實管理轄內兒少安置機構,確實維護安置兒少之權益。

監委指出,本案源於2019至2020年間,被害人遭兒少安置機構林嫌性侵害後,陳淑蘭未善盡主管權責,有裁量怠惰及袒護不正當行為之包庇情事,讓不當對待的機構工作人員仍續留在機構現場服務,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後,該機構仍持續發生多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所以監委提案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表示,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陳淑蘭未能切實依據法令執行職務,處分機構有不當管教行為及暴力、身心虐待之工作人員,且未善盡監督機構改善管教方式,致機構持續發生工作人員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損及安置兒少之權益,足證陳淑蘭不但裁量怠惰,且有袒護包庇機構情事。

監委指出,關於洩漏事件應祕密事項,陳淑蘭於知悉事件後,於社會處正式行文前,欲通知機構注意林主任停職一事,卻告知無關第三人為之,將由他人轉告機構董事會,違反《兒少權法》規定,對於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祕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懲戒法院亦予以懲戒。

針對懲戒法院第一審判決結果,監委表示尊重,並再行研議有無提起上訴之必要。另再次呼籲台東縣政府,應確實依法落實管理轄內兒少安置機構,維護安置兒少之權益。◇

責任編輯: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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