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08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6日進行言詞辯論,第二場針對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藐視國會罪等議題進行辯論,聲請方表示,從過往釋字的限制可以看出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等相關規定有違憲疑慮。立法院一方則主張,立法院的調查權是對事情、追究政治責任,而監察院的調查權是對人。
言詞辯論分兩場,第一場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部分;第二場則是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
聲請方有律師陳一銘、方瑋晨、李元德、陳鵬光、李荃和等人,相關機關立法院方有立委翁曉玲、黃國昌、吳宗憲,以及律師葉慶元等人。
在當事人陳述辯論要旨階段,首先是聲請方。陳一銘表示,立法院的調查權是踐行立法權的手段並非毫無限制,釋字325、585、729可以歸納出內在、外在、侵權、發動等四大限制;從四大限制檢視系爭規定可以發現調查權、聽證權等相關規定有違憲疑慮。
方瑋晨指出,藐視國會罪只是國會調查權的手段之一,必須遵循釋字585劃定的界線,釋字585清楚表明,國會調查權至多只能採取行政罰鍰,但藐視國會罪是以刑法進行處罰,違反釋字585界線,應屬違憲。
李元德表示,系爭規定從表面文意就已牴觸憲法、憲法增修條文、釋字325、461、585、729號解釋意旨,立法院處處表明行使弊案調查權取代監察院職權與功能的基本價值決定。因此,本件聲請標的沒有合憲解釋空間。
輪到立法院方,葉慶元表示,立法院的調查權對事,而監察院的調查權是對人(公務員),立法院追究政治責任,監察院是追究法律責任,兩者不同。
葉慶元指出,聽證是嚴謹程序,召集是由各個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是為了審查院會交付的議案,全院委員會為了彈劾總統副總統、審查行使同意權案等才來召集,憲法規定,立法院各個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跟相關人士出席。
葉慶元以美國為例,關於拒絕出席、答覆、提供資料,美國處一百至一千美金,甚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處新台幣1萬至10萬;至於虛偽陳述,美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是一般人處新台幣2萬至20萬、公務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在大法官詢答階段,大法官朱富美詢問,立法院日後因為相關議案、法律,可否跟護國神山、科技業調取資料、文件,相關公司以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會否被立法院處罰?
葉慶元回應,不會被處罰,因為要經過立法院會決議,若立法院裁罰,會面臨法院支不支持,若法院支持,到時憲法法庭就可以審查。立委翁曉玲表示,現在立法院的調查權規定,不管是構成要件、處罰後的效果,都跟一般行政法規差不多。
李荃和表示,有幾點需要考慮,包含公共工程跟政府採購,因為私領域、民間企業跟公部門連結最緊密的可能性,優先成為調查對象;企業的營業秘密保護有特別要件、設計,但調查權的行使沒有對應制度;一旦被調查,一定會對企業造成商譽影響。
大法官黃昭元詢問,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憲法上目的性權力?查弊案後能做什麼?
黃國昌舉例,國發基金投資的聯合再生在彰濱工業區違法開發時,他們要求經濟部依法行政,這是在行使立委在監督行政部門權限時,他們對於經濟部提出的要求,監察院也有調查、糾正報告,這是兩條平行線,彼此之間沒有衝突,也沒有干涉其他憲政機關的行使,他們唯一的抱怨是監察院有專屬彈劾權,監察院為何不行使彈劾權?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則指出,釋字585規定非常清楚,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即非立法院調查範圍,調查犯罪事實是司法偵查權、調查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有無違法失職是監察院的調查權,請問立法院調查權的目的是查什麼?若調查後還要送監察院、司法機關,那你調查幹嘛?
責任編輯:鄭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