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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9年8月26日,法國大革命期間,國民議會通過了重要文獻《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簡稱《人權宣言》。
《人權宣言》全文除前言外共17條,扼要列舉了資產階級的政治綱領和憲法原則,後經局部修改作爲序言冠於1791年頒佈的憲法之首,實際上是制訂憲法的基本原則。
《宣言》受到17世紀英國革命時期平等派的《人民公約》和18世紀美國的獨立宣言的啓示,其哲學基礎是洛克和盧梭等啓蒙學者的“自然法”和“社會契約”思想。改變法國封建制度和社會不平等狀況是資產階級制訂《人權宣言》的主要目的。
《宣言》認爲:“無視、遺忘或蔑視人權是公衆不幸與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前言);“人們生來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第1條),“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産、安全和反抗壓迫”(第2條);“一切主權的本原主要寄於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國民明確授予的權利”(第3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過代表參與制訂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經法律規定,不按法律手續,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條);“一切公民都有言論、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條);“凡權利無保障、分權未規定的社會,等於沒有憲法”(第16條);“財産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第17條)。
《人權宣言》的發表,打碎了君權神授的神話,否定了封建等級制,激發了革命人民的巨大熱情,促進了大革命的深入發展,起到了動員、組織人民群衆參加反封建鬥爭的作用。人們高舉“人權”的旗幟,給封建特權階級與封建專制制度以沈重的打擊。《人權宣言》成爲法國大革命徹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標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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