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違法開槍導致死傷 公安局賠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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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訊】華西都市報報道,記者16日獲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日前對一起民警在制止尋舋滋事時違法使用槍支導致一死一傷的案件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內江市公安局賠償受害人及親屬共計28万余元。
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內江市公安局民警賀勇在當事人劉夕彬、劉志剛等人正在實施尋舋滋事時出面制止,屬法定職務行為,但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當劉氏父子二人已停止違法行為逃跑,賀違法使用槍支對二人進行射擊直至子彈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已构成犯罪事實,這一點已在法院對其的刑事判決書中予以确認,因此,劉志剛及其家人提出的賠償請求中的被侵權事項也應依法予以确認,內江市公安局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据《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劉志剛及家人應獲得國家賠償共為28万余元。此外,內江市公安局還應依法給付死者劉夕彬生前扶養和撫養的親人的生活費。
1997年11月24日晚,內江市市中區某酒樓業主曾某与承包其三樓夜總會的黃某因退租問題發生爭執,黃的妹夫劉某及其弟劉夕彬、其子劉志剛等人聞訊赶來,毆打勸架者鄧某。
此時,身著便衣的內江市公安局民警賀勇見有人打架,便沖進人群拉架。劉夕彬不僅不听勸反而拿刀追赶圍觀的一勸架者。賀勇見狀伸手去腋下掏槍,劉志剛抱住賀勇,劉夕彬也持刀向賀沖來。
賀勇掙脫束縛后掏出手槍,劉夕彬、劉志剛父子嚇得拔腿就逃,賀勇起身追攆并連續向二人開槍射擊至六發子彈打完。結果致劉夕彬死亡,劉志剛七級傷殘。
此后,省高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賀勇有期徒刑15年。2000年11月,劉志剛及家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內江市公安局賠償因劉夕彬死亡、劉志剛受傷而造成的各种損失共計126万余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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