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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宜蘭分局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