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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
【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江俊亮嘉義縣3日電)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涉貪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張花冠無罪,合議庭法官認為檢方欠缺「被告出賣職務上行為」的證據。
合議庭指出,檢方起訴張花冠涉嫌於民國94至95年擔任立委期間,收受嘉義縣香草藥草生物科技園區BOT廠商潘忠豪新台幣3000萬元賄款,並利用他人帳戶迂迴提領,涉嫌洗錢。
法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近來的見解,被告所允諾的行為,必須要對其他行政機關的決策形成具有實質影響力,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
法院表示,潘忠豪在偵查及審理時都說,他交付金錢時「有請被告幫忙」及「被告有說會幫忙」,指的是他在嘉義縣有標案,請張花冠代為與政府機關及地方民眾溝通而已。
法官指出,檢察官固然舉出張花冠收受金錢後,曾以立法委員身分做出有利廠商行為,但檢察官所舉的行為不是與BOT廠商利益無關,就是對於行政機關的決策欠缺實質影響力。
由於檢察官的舉證,未能說服合議庭法官形成「被告為了金錢利益,而出賣立法委員職務上行為」的心證,因此合議庭不能單憑張花冠收受金錢,就輕率推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
合議庭法官指出,法官查無證據可以認定被告構成貪污犯罪,那麼被告所收受的金錢,就不能稱作「賄款」,也就不會是犯罪所得。
此外,洗錢犯罪必須以隱匿「犯罪所得」作為前提要件,張花冠收受的金錢既然不是犯罪所得,縱然她利用別人的帳戶迂迴提領,自然不能稱為「洗錢」犯罪,因此判決張花冠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