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4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市府地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監理機關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即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車輛,作為免責的事由。
該局指出,如果親友將車輛登記在您的名下,一旦其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有涉及使用牌照稅法應處罰事項時,您就必須負繳納稅款及罰鍰的責任。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為確保自身權益,請勿將您名義借供親友或他人購車;而身分證明文件遺失時,請立即聲明作廢,以免被冒用購車,否則,莫名背上一大筆使用牌照稅欠稅或罰鍰,再來懊悔,那就太遲了!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該局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詢問。
(責任編輯: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