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5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建霖台灣桃園報導) 「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五十倍違約金?立法委員陳根德5月7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抨擊交通部完全不用心,這種違法違憲的條文,上一屆退回交通部重新檢討,結果同樣的條文竟然原封不動7日又送過來?
陳根德詢問交通部毛部長,7日送交的版本和上一屆送過來的內容有沒有做過重新的檢討和修正?條文內容竟然一模一樣再送過來!由此可見交通部非常不認真!第四十九條明文規定:「旅客無票、持用失效車票或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者,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五十倍違約金。」這個條文本身有違法違憲的問題,交通部也表示要回去檢討,結果同樣的條文還是又送過來?
陳根德表示,違約金是民法上的求償,違約金是捷運公司對乘客,不是政府對乘客;即使捷運公司都不一定可以這樣求償,例如很多商店掛個偷竊者罰100倍的牌子,其實這樣是沒有效的,因為根本就不合法!所以要回歸民法,如果以行政權去干預營運機關來立法訂定這樣的違約金,等於直接幫業者規範,這樣是圖利。
陳根德並針對中央政府施政不公平的現象提出質疑,當年台北市興建捷運時,中央補助台北市90%的經費,現在桃園縣計畫興建捷運自籌經費高達45%,將近四百億的經費,對地方政府是一大負擔!現在台北市捷運賺那麼多錢,是否有回歸中央?在油電高漲的時代,大眾運輸可以說是基本的人權,中央政府應該重新檢討這樣不合理的制度,讓台灣其他地方也能有便利的大眾捷運系統,才能帶動整體經濟發展。
陳根德並針對機場捷運通車時程不應受到機電得標廠商「丸紅」的無賴拖延,交通部應該儘速解決,要求廠商按照合約期程完工,如果拖延應該要罰款,絕對不能損害政府與民眾的權益!而桃園地區部分站區發生「有站無路」的現象,或者是聯外道路太過狹小的情形,這些部分交通部應該要協助桃園縣政府儘速解決。
(責任編輯:王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