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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稅」一起 台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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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1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朱稚清台灣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0)日作出第696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有違租稅公平,形同對婚姻的懲罰,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2年失效。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的「非薪資所得」應合併計算申報,至於稅額計算基礎則按夫妻總收入的稅額計算後,再按雙方所得比例課徵不同稅額。此規定對已分居夫妻、或一方收入遠高於對方,合併後以累進稅率課稅,收入低的一方就需負擔較自己單獨申報更重的稅,形同變相增加稅收負擔。

一名與丈夫分居多年的女子,不知道丈夫的財務狀況,卻因合併計算的結果,要多繳新台幣54萬元的稅金,該名女子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20)日做出釋字696號解釋,認為不符合憲法保障婚姻、家庭的意旨及平等原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去效力。

此外,財政部曾對於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做出解釋,要求夫妻合併計算所得稅後,夫妻必須依照各自的所得比例,各自分擔納稅額,等於夫妻中收入較少的一方要繳交更多所得稅,大法官認為這個規定也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因此一併宣告違憲。

法界人士指出,釋憲符合租稅公平性,但這項釋憲主要針對的是「非薪資所得」的部分,對社會的影響有限,畢竟主要納稅義務人多以薪資所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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