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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會 軟體付費前免費使用 無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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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傳網友發現,蘋果電腦刪除應北市府要求增列的7日鑑賞期條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提醒,若該款數位商品付費下載之前提供免費試用,不受7天鑑賞期規範。

台北市政府曾要求蘋果電腦、谷歌(Google)兩大廠提供APP用戶7天鑑賞期和退費機制。報載有網友發現,蘋果電腦疑已刪除這項機制。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陳星宏表示,消保法不是一味只站在消費者立場,而是主張持平的公平買賣,數位商品部份的買賣交易原則,其實早在民國92年就有相關函文做了定義。

他說,定義中指出,數位商品買賣,在消費者付費下載之前,若有提供先行檢視的程序,例如試聽、試看、試玩,就沒有7天試用期的問題;連最近歐盟的電子商務子令也做出一樣的規範。

他強調,北市府對廠商提出7天鑑賞期要求,是進一步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障,消保會予以尊重,但也將前述國內外數位商品消費交易原則資訊供市府參考使用。

由於下載軟體商品有很多種,他說,可能無法一一確認業者是否都有事先免費提供使用,消費者若遇有相關消費糾紛,可以向各地方政府或行政院消保官申訴,消保官會就個案情況進行了解,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但若已事先提供免費使用程序,則不受7天鑑賞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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