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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有線電視系統業 將可跨區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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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競爭,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放寬經營區限制,系統經營者可自行決定經營區規模。

草案同時規定,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的系統經營者的訂戶數,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1/3。

至於開放跨區經營是否造成併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蘇蘅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引入競爭機制,擴大經營區;過去有線電視經營為51區,但實際上卻有35區獨占,市場競爭停滯,現在讓全台灣是一個經營區,允許跨區經營。未來若有併購情形,NCC會視市場和經營者的狀況審核。

至於費率審核,蘇蘅說,過去由地方費率審議委員會審核,中央基本上尊重地方審議。未來考量到跨區經營,如果由地方審核會產生費率不一致狀況,因此,若跨區經營,費率由中央審核。

蘇蘅並說,這次也將有線電視數位化入法,新業者進來時,要以數位化為前提;原有經營業者,也必須在下次換照前,完成數位化。

衛星廣播法修正草案方面,蘇蘅指出,這次修法增加對消費者保護,例如禁止播送受政府委託的置入性行銷節目,並禁止新聞報導、兒童節目進行置入性行銷,一般性節目如有置入性行銷或接受贊助者,須揭露置入者及贊助者訊息。

此外,衛星廣播法也修正,廣告時間限制及插播廣告不得任意中斷節目進行,以及新聞頻道或經主管機關指定的衛星頻道節目,應建立自律規範機制。

至於行動3G網路塞車問題,蘇蘅說,將在第2階段電信法修正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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