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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獲緩刑 需繳款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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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6日電)南投地方法院今天對南投縣議員選舉1樁賄選案作出判決,3名被控行賄的樁腳及6名受賄民眾,均獲宣告緩刑,但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5萬元到1萬元不等金額,作為警惕。

南投地院指出,劉姓、廖姓及陳姓3名竹山鎮民眾,為去年底南投縣議員選舉某候選人的支持者,競選活動期間,3人涉嫌以每票新台幣500元,向吳姓等6人同戶籍內具投票權的選舉人現金買票,案經檢警調查獲偵辦並起訴。

南投地院判決,3名行賄的被告分別判處2年及1年7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或2年,均獲緩刑宣告,但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金額。

6名被控收受賄賂的被告,均判處3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但都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金額,收受賄選的現金沒收。

法官表示,3名行賄被告於審理時均自白全部犯行,6名受賄者也都坦承收賄,且均深表悔悟,態度良好。

判決指出,9名被告均符合減輕其刑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但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令被告應向公庫支付不等的金額,以促其自惕並記取教訓,勿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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