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4日電)股票投資人配得現金和股票股利,需納入綜所稅;但股票期貨投資人除權、息時僅需契約調整,因未取得現金、股票股利,不納入綜所稅,僅在賣出或到期結算時課徵極少期交稅。
又值繳稅季節,依所得稅法規定,投資人所持有的股票因參與除權、息所配得的股利,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台灣期貨交易所表示,上市快滿一季的股票期貨交易,若遇到標的股票除權、息時,需進行契約調整,但因為未自股票發行公司取得配發的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所以除權、息契約調整部份不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期交所指出,除權、息契約調整部份計入期貨交易金額中,未來在賣出或到期結算時,再依據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稅率僅十萬分之四極低的期貨交易稅,比綜合所得稅少得多,可以大大發揮節稅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