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軍霞告昆煙案高法負責人講述判決几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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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王軍霞狀告昆明卷煙厂擅自利用自己肖像在香港某報上做廣告,侵犯了她的肖像權、名譽權一案,歷經3年訴訟。由于名人肖像權、名譽權受侵害的案件近几年時有發生,王軍霞的這場官司可謂備受矚目。當5月15日,遼宁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王軍霞獲賠80万元,現在回頭看看3年來的曲折審判之路,庭內外發生的一些問題依然值得我們關注。上周末,省高法的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昆明卷煙厂為何构成侵權?
此案的二審法院——遼宁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肖像權人王軍霞的肖像在當事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登載在香港某報紅山茶香煙的廣告上,該廣告屬于有營利性質的商業廣告,而非公益性廣告,并且由于香煙廣告的特殊性,無疑對王軍霞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造成了侵害,侵權人理應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据省高法有關人士介紹,現在,連普通的老百姓也知道有所謂“精神損害”這回事儿,可一些名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卻又經常受到損害,一些商家為了自己的利益,擅自以名人的名義做廣告,由此引發一系列的法律糾紛,這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人身權包括肖像權和名譽權。由于肖像作為公民的外部形態的再現,把公民的人格特征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體現出公民的形象、姿態等特征,所以侵犯了肖像權的同時,也有可能侵犯了肖像權人的名譽權。
為何賠償80万元而非1000万元?
此案的終審判決宣布,昆明卷煙厂既要向王軍霞賠禮道歉,還要賠償王軍霞80万元人民幣。從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來看,我國未對肖像權、名譽權侵權賠償數額做出明确規定,那為何又要賠償80万元而不是王軍霞訴訟要求的1000万元呢?
二審法院稱,他們主要是依据以下几個因素:一是從本案雙方主體來看,王軍霞是體育明星,獲得過奧運會冠軍,為國家贏得了巨大的榮譽,被世人譽為“東方神鹿”,昆明卷煙厂是注冊資金近9億元的著名香煙企業;二是香港某報發行量大,擴散力強,影響面大;三是香煙利潤大,廣告的負面影響也大;四是王軍霞打官司的訴訟費和律師費等實際支出。判決認為王軍霞要求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費人民幣1000万元,屬于“請求數額過高,不予支持”,這是考慮到了雙方的利益。法庭沒有完全支持王軍霞的訴訟請求,這一點從訴訟費的承擔上便不難看出,12万元的訴訟費,王軍霞承擔8万元,昆明卷煙厂則只承擔4万元。
為何說昆明卷煙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在1996年8月6日,某報的廣告中,其署名是昆明卷煙厂,据此不需要任何其他證据就足以證明侵權。昆明卷煙厂強調:“我厂不是王軍霞所訴侵權廣告的廣告發布人,我厂也未委托過任何人在1996年8月6日的某報上發布廣告,該廣告是香港某集團公司与香港某報所做的公益廣告。”但是二審法院認為,從雙方一、二審提交的證据來看,只能證明廣告是香港某公司委托登載的,并且該公司与昆明卷煙厂是代理關系,但是昆明卷煙厂一直無法證明該厂与香港某公司是什么類型的代理關系,也證明不了以昆明卷煙厂名義發布的侵權廣告与己無關。
二審法院指出,當事人昆明卷煙厂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應該積極舉證香港某公司的行為与己無關。在本案長達3年的訴訟中,直至本案開庭前,法庭又給了該厂一個多月的庭前准備時間,該厂仍未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省高法認為“對終審判決的公開指責是不适宜的”
在案件終審宣判之后,昆明卷煙厂突然召開新聞發布會,委托代理人散發材料公開指責終審判決存在明顯錯誤,聲稱向最高法院申訴并要求最高法院改判,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對此記者專門采訪了省高法的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認為:“昆明卷煙厂在新聞發布會上所發表的意見,只是代表一方當事人的意見,不同于法律界、學術界專家及有關部門對此案做出的點評,也不能代表社會及公眾對此案判決正确与否做出的評判。現在二審法院對本案做出了終審判決,是果斷、恰當而合法的,當事人有意見也是正常的,但是有意見應該采取正常途徑來解決,如果說昆明卷煙厂堅持与香港某公司無關,那么他們可以另行依法主張權利。這种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散發申訴材料、公開指責法院判決的行為是不适宜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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