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普寧爆炸案宣判 主犯被判重刑并賠償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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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廣受社會和媒體關注的去年普寧“7﹒3”爆炸及非法買賣爆炸品案今天在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彭振亞和彭國裕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普寧高湖電站人民幣總額116.5萬多元。
中央電視台報導,惠州市中級法院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此案,於5月21日上午開庭審理認定: 2000年6月底,被告人彭振亞、彭國裕(分別是原陸河縣水唇鎮鎮長和原鎮委書記)等人,不滿廣東省政府同意普寧市大坪鎮在與陸河縣水唇鎮的交接地帶參網坑處興建高湖水庫配套引水工程的裁決,為阻止該工程實施,彭振亞授意被告人彭隆相(水唇鎮羅洞村原黨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炸毀大坪鎮參網坑引水涵洞。爾後,彭隆相伙同被告人彭文銳、彭少清(均系原村干部)密謀爆炸事宜。受彭振亞指使,被告人歐陽仲達(原副鎮長)從無炸藥銷售資格的被告人葉子堯處購買炸藥6箱及雷管、導火線等,於7月3日凌晨5時55分將涵洞入水口炸塌。爆炸發生後,因炸藥爆炸產生一氧化碳,致使前往涵洞查看情況的6人死亡,27人不同程度受傷。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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