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微軟公司在滬打贏官司獲賠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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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訊】曾榮獲上海市民營科技百強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等稱號的上海華海電腦電器有限公司因在生產与銷售電腦時非法預裝微軟Windows、Office軟件,被美國微軟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微軟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十八万元,并登報致謙。同時,該院還作出民事制裁決定書,對被告銷售的電腦予以收繳。
据中新社報導, 1999年九月和2000年九月,原告美國微軟公司兩次委托本市某律師事務所對侵犯其軟件作品的行為進行市場調查。該所先后兩次派員到被告的兩處銷售分部購買了一台愛國者366電腦,二台世紀風PIII550E電腦。上述購机過程均由上海市公證處公證員進行現場監督。其中,“愛國者”電腦在公證員的監督之下開机檢查軟件,“世紀風”電腦在購買當日被送往蘇州質檢站進行檢測,發現這些電腦內裝有Windows98、Word97、Excel97、PowerPoint、OutLook、Access97、Office97活頁夾等軟件,且上述軟件均無許可協議、正版光盤。
去年十二月工商管理部門曾對被告在銷售的另外五台電腦中安裝Windows、Office軟件的行為出具了《處罰決定書》,罰款一万元。
原告認為,被告華海公司在未經其許可,亦未向其支付軟件費用的情況下复制安裝上述軟件到電腦中向顧客銷售,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軟件著作權,故一紙訴狀將華海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承認在生產、銷售電腦時預裝了上述軟件,但辯稱這是應購買者的要求安裝的,且屬員工的個人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上述軟件的著作權人。依照《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有關國民待遇原則,原告軟件應受到《計算權軟件保護條例》的保護。被告作為經營計算机等產品的專業生產商、銷售商應當知道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得擅自复制。即便是客戶要求复制,亦應向客戶說明情況,引導客戶購買正版軟件產品。根据《檢驗報告》,被告在不同時間、不同經營地點銷售的計算机內安裝的Windows、Office軟件序列號完全相同,這表明被告的非法复制行為不是偶然發生的,其侵權故意是明顯的。同時,被告的銷售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是代表公司向客戶銷售計算机,所出具的發票亦蓋有被告的發票專用章,其銷售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被告應對其銷售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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